test4115,審裁,1146,20260625,0000420332.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46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46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46 號 聲 請 人 蘇品睿 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聲 字第 784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其所用之刑 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 款、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20 條、 第 28 條第 1 項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規定,爰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一及系爭規定,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系爭裁定一是否屬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之確定終局裁定,仍應由本庭依職權 審認,合先敘明。 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憲法法庭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明定。 四、 經查: (一)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經系爭裁定一駁回其聲請;聲請 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211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系爭裁定一並非前述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 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是聲請人以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執系 爭裁定一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 前述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有所未合;縱 將確定終局裁定即系爭裁定二納為前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之聲請客體,惟系爭規定均非系爭裁定二據為裁 判基礎之法規範,故本件聲請仍核與同條項所定要件不符 ,且均無從補正。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均有未合,爰依同 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