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47,20260629,0000420767.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4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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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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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4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47 號 聲 請 人 林宗逸 訴訟代理人 翁子清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418 號 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創設「締約詐欺」及「具體危險 說」之見解,擴張解釋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及第 339 條 之 4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 ,將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已逾越系爭規定 文義之可能範圍,係以司法解釋創設處罰依據,侵害聲請人 受憲法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所保障之罪刑法定原 則、法律保留原則、財產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就系爭 判決及其所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參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營事業新進人員 甄試電子舞弊,先後犯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罪 、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 罪及同條第 2 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共 19 罪,皆分論併罰,遞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14 號、第 30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 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632 號、第 633 號刑事判決有 罪後,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違背法 律上程式,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該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為 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 未提出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聲請人僅係持其主觀見解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見解有 違憲疑義,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 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 法之情形,均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本庭 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