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5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傷害等案件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51 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為傷害等案件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暫 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6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67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未完整調查相關事證,亦未賦予身 心障礙者實質程序保障,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 判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 8 條 、第 16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 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固於聲請狀上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再字第 234 號刑事裁定」之記載,惟綜觀其 聲明及聲請意旨所陳,均僅係指摘系爭判決一及二牴觸憲 法,並未敘及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有何違 憲,爰認聲請人之真意僅係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 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 決。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 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24 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 更行聲請,核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 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不符。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 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關於暫 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