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53 號
聲 請 人 廖祐德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下稱系爭規定
)明文規定,觸摸他人隱私部位者始為
構成要件,法官引用
不確定
法律概念擴大解釋,稱聲請人觸及被害人大腿外側仍
屬系爭規定
所稱身體隱私部位,而屬犯系爭規定之性騷擾罪
,且不予緩刑,顯違反刑法僅得做為最後手段性及比例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下稱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違
反憲法第 8 條及罪刑法定主義、刑法謙抑原則。爰就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
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
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
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
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
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
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
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
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
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
,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
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
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
核屬未表明聲請
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違
憲,並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當否事項為爭執,尚
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
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
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
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
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