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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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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強制遷離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56 號 聲 請 人 蔡麗裕 陳宜群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強制遷離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035 號 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767 號民事判決 ,無視聲請人已遷離原爭議地址之重大情事變更,仍維持剝 奪居住權之重罰,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 之財產權、居住自由,且其所用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律要件「情 節重大」欠缺明確性,違反法治國個人責任原則,爰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 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 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 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一)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767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 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 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 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 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 受理,聲請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