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89 號
聲 請 人 周星宇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
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再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適用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 2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關於「知悉後 30 日內聲請
重新審理」部分(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
之基本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進入實體審查,僅以程序逾
期駁回,
顯有重大
違憲疑義;系爭規定過度限制人民訴訟權
,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6 條、正當
法律程序原
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
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
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屬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
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不受理,暫時處分之
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