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01,20260723,0000421927.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01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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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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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01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01 號 聲 請 人 楊國樑 送達代收人 花玉芝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駕駛機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經裁處罰鍰後,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分遭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34 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系爭 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訴字 第 948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然系爭裁定、系爭 判決均未考量聲請人所指摘行政處分證據未揭露、防禦權受 侵害等主張,逕以程序判決駁回其訴,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 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另前開各裁判所用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與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規範,亦同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爰併聲請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 ,卻均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均非屬用盡 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 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