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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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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0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02 號 聲 請 人 楊志強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共同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 認最高法院(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 度台上字第 250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用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 低法定刑,未依犯罪情節輕重,提供符合個案差異之量刑模 式,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此類憲法審查案件,人民所受之最終裁 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上 開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為憲訴法第 59 條 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所明定。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1759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為確定終局判決。惟因聲請人所受之最終裁判於 105 年 10 月 6 日作成,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 115 年 6 月 17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 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不變期間,自不得對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 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