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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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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0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05 號 聲 請 人 林瑜亮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 德派出所員警以涉犯詐欺犯行為由查扣手機,聲請人後已 獲不起訴處分,然該手機除未歸還聲請人外,竟據以作為其 他案件證據使用,爰聲請解釋憲法第 8 條、第 12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24 條等規定。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 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並未表明係就何一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 何一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 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