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05 號
聲 請 人 林瑜亮
上列
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曾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
德派出所員警以涉犯詐欺
犯行為由查扣手機,聲請人
嗣後已
獲不起訴處分,然該手機除未歸還聲請人外,竟據以作為其
他案件證據使用,爰聲請解釋憲法第 8 條、第 12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24 條等規定。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
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並未表明係就何一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
何一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
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