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06 號
聲 請 人 莊紹耿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鄧輝鼎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前曾起訴請求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橡園公司
)辦理某重劃後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
法院判決認定聲請人與橡園公司就系爭土地存在借名登記關
係,聲請人終止該關係後,得請求橡園公司移轉系爭土地所
有權,聲請人因而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下稱前移轉)
。
嗣聲請人將系爭土地出售予訴外人(下稱後移轉),並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以後移轉為系爭土地重劃後
第 1 次移轉為由,請求依法減徵土地增值稅。經稅捐稽徵
機關審認:系爭土地於重劃公告確定後,前移轉為重劃後第
1 次移轉,後移轉不符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不
得減徵 40% 之土地增值稅。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493 號判決(下稱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之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確定後
,提起本件聲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一)土地稅法第 28 條本文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一)、行為時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
(於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修正移列至修正條文第
3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內容則無修正)及平均地權條例
第 42 條第 4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就「移轉」
此一要件規定未符合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因而稅捐稽徵機關
與行政法院均錯誤詮釋該等規定,致聲請人本得依法請求減
徵土地增值稅之權利遭到漠視。系爭規定一及二均確屬對於
人民財產權之侵害,與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受憲
法保障之意旨有違。(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
適用系爭規
定一及二,應受
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爰就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等語。
三、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
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
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
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
,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
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經查:
(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下列主要理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
:系爭土地於重劃前係由橡園公司於 95 年 1 月 25 日
以買賣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嗣重劃土地分配結果於 98
年 4 月 8 日公告確定,並於同年 12 月 23 日辦竣土地
登記。嗣聲請人主張其與橡園公司存在借名登記關係,於
99 年 11 月 3 日向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橡園公司應將
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確定後,聲請人於 102
年 10 月 2 日申請依法院判決確定內容申報土地移轉現
值,並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減徵 40% 土地增值稅,以及自申報
移轉現值中減除土地重劃費用,稅捐稽徵機關遂依相關規
定核定前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原判決據此論明,前移轉為
重劃後第 1 次移轉,後移轉係重劃後第 2 次移轉,故不
適用行為時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減徵 40% 土地
增值稅。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
一及二違憲,並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事項為爭執,即謂系
爭確定終局判決亦應受違憲宣告,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一
及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其據為
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
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
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
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