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53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18 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53 號裁定,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民事陳報狀」,記載「案號:115 年審裁字第 853 號」,並說明略謂:鈞庭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5 日函之主旨係聲請人沒有盡其審級救濟再抗告,惟 聲請人有同年 1 月 23 日臺南地方法院家股之再抗告補正 陳報狀,是有再抗告的事實,故鈞庭應受理聲請人之聲請等 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意旨,聲請人核係就憲法 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53 號裁定知不受理之理由有所爭 議,而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尚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憲法法 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