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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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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25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認最高 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967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教師法、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73 條、第 298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 49 條之 3、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95 條及第 284 條規定(下 合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或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 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及系爭規定二聲請部分,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其所陳 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無涉,核屬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