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2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7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27 號 聲 請 人 許晉端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70 號裁定,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持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688 號刑事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 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25 號裁定以其聲請已逾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所定之法定期限,而予不受理後, 次聲明不服並請求再次對系爭判決及其所用之法規範為 審查,而迭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聲請人復於中華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70 號 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提出「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 」,主張其聲請並未逾越憲訴法所定不變期間,且已敘明並 未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爰請求宣告系爭判決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違憲等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仍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 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