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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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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2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29 號 聲 請 人 林紹輝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處對其裁處罰鍰、吊扣汽車牌照並命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 庭 113 年度交字第 3133 號判決駁回其訴,再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交上字第 428 號裁定( 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其後,聲請人對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交上再字第 64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其 再審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聲請人持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主張法院完全未經開庭及言詞辯論程序,逕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7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提出之行政 訴訟,侵害其生存權及財產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 據以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未敘明系爭 確定終局裁定對於案內相關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亦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 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