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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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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30 號 聲 請 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 字第 387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 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872 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且 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因認 其確實無力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足證其已依法定程序用 盡審級救濟程序,遂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系爭判決違憲。憲 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566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 裁定)卻認定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裁定 不受理,除顯與事實不合外,亦有錯誤用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之違憲違法情事,爰於法定期間內聲 請宣告系爭判決違憲等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 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實係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