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32,20260722,0000421860.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32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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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32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監簡再字第 1 號事 件,聲請憲法訴訟。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32 號 聲 請 人 施坤良 上列聲請人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監簡 再字第 1 號事件,聲請憲法訴訟,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因不服 114 年度監簡再字第 1 號之撤銷假釋裁定,並依法提起憲法訴 訟」,並略謂:聲請人於假釋期間依法於指定機關報到,亦 有正當工作以復歸假釋後之社會生活,只是因一時之突發性 口角,思慮不周才誤觸法網,並非有計劃性之惡劣犯罪,且 事後已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卻仍遭撤銷假釋等語 。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 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 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應認聲請人係提起憲訴 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先予敘明 。 四、經查:聲請人雖未載明首揭所指裁判字號之法院,惟依於司 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查詢結果,並佐以本件之整體聲請 意旨,可認聲請人所指稱之字號,係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 方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監簡再字第 1 號;然經向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查詢結果,該院雖有關於聲請人之編為「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監簡再字第 1 號」事件 繫屬中,惟該事件在該院審理中,尚未作成終結該事件之 裁判。 五、綜上,本件尚無聲請人所指稱之裁判作成,是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 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