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34 號
聲 請 人 陳俞志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原因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113 年度沙簡字第 685 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
訴,
嗣經同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30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
爭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後,聲請人提起本
件聲請。其聲請意旨
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放任低價值之
不實造謠言論凌駕於聲請人之人格名譽權之上,亦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 343 條規定命原因案件被告提出具有客觀效力之
實質
佐證,或令其消息來源之證人到庭具結陳述以辨言論之
真偽,反而僅憑未經核實之第三方私訊截圖,即寬認原因案
件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不當減輕原因案件被告作為表意
人依法應承擔之合理查證與
舉證責任,實質侵害聲請人受憲
法第 16 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公平審判原則),以及第
22 條規定保障之名譽權與人格權,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
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
法律之解釋、
適用,有誤認或
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
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
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
乃訴
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
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
理由,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
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就關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事
項,
予以爭執,並泛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尚難認
對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
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
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
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