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35,20260723,0000421937.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35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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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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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35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35 號 聲 請 人 鍾瑋驛 上列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受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106 年度聲字第 1186 號刑事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 請人主張系爭裁定所涉之二項犯罪,依其犯罪日期,應符合 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範圍,且依保障人權原 則,應予聲請人有利認定,始符刑罰最後手段性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爰請作疑義解釋等語。綜觀聲請書內容, 聲請人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 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 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備憲訴法所 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 、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 10 月 18 日 106 年度聲字第 1186 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 逾期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 953 號刑事裁定認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予 以駁回。是聲請人原得於抗告法定期間內,就系爭裁定提起 抗告而逾期為之,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救濟程序之情形, 系爭裁定自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 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況上開最高法院刑 事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依上開規定,聲 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