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36,20260723,0000421938.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36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36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案件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36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案件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 判聲明不服,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6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55 號裁定及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提出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綜觀其聲請 意旨,亦有就上開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之意。惟查 ,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 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況對於憲 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本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 39 條規 定參照);又系爭裁定於 113 年 3 月 7 日即已寄存送達 於聲請人,依憲訴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本件據系爭裁 定而為聲請部分,顯已逾越法定期限。綜上,本件聲請於法 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