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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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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46 號 聲 請 人 謝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5 年度聲再字第 455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要求聲請人應 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之見解,又未審理聲請人之再審聲請 即以裁定駁回,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審判獨立原則,牴觸憲 法第 16 條(聲請人誤植為第 8 條)、第 24 條規定,爰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