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0 號
聲 請 人 蘇君儀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923 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1 年度
聲字第 6 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所
適用之刑
法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3 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
第 1 項等規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綜觀聲請書
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
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
所稱之
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
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