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0 號 聲 請 人 蘇君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923 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1 年度 聲字第 6 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所用之刑 法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3 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 第 1 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綜觀聲請書 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 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 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 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