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1 號
聲 請 人 張富凱
上列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
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39 條、第 15 條
第 2 項第 6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21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查系爭裁定非屬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
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
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核與憲法
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況系爭裁定係由審
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不
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