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5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1 號 聲 請 人 張富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 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39 條、第 15 條 第 2 項第 6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21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查系爭裁定非屬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 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核與憲法 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況系爭裁定係由審 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不 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