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52,20260724,0000422241.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52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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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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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52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2 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國小上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為聲請標的,聲請憲法 訴訟,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 強制調解規定,無視當事人格與必要共同訴訟原則,且對 明確客觀事證拒絕實質審查,侵害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及第 15 條財產權,請求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等語。 綜觀聲請書內容,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 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請求國家賠償,經第一審法院 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予以駁回,是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僅涉及國家賠償請求爭議, 無涉共有土地分割與調解問題。綜觀聲請書所陳,無非爭執 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內容無關之某共有土地分割訴訟之審理 程序問題,未見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