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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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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5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3 號 聲 請 人 游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檢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 年度侵聲再字 第 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法院判決援引法條及鑑識採證說 明均無列舉實證,檢察官未確實調查實證提起公訴,違背刑 事訴訟法規範,使聲請人受不白之冤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 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依法用盡審 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