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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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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4 號 聲 請 人 徐鶴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主張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430 號(聲請人誤繕為審易字,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557 號刑事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二)之法官,有未開審理庭、偽造聲請人同意而將 案件移付調解、以非法取得之聲請人自白書而為判決等情事 ,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及無罪推定原則等語。綜觀其主張 意旨,聲請人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查 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為 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本庭據以審查之 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 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 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 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 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 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僅係以一己主觀見解,爭執法官認事用法所持見解 與審理程序之當否,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 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憲法基本權利保 障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