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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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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5 號 聲 請 人 韓法政 上列聲請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主張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交付之跟蹤騷擾書面告誡書,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 依序就書面告誡聲明異議與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 院 114 年度簡抗統字第 2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各審 法官判決不同、解釋不同,且已耗時數個月時間,請求憲法 法庭裁判聲請人之跟蹤騷擾告誡書是否可以撤回等語。核其 聲請意旨,本件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