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5 號
聲 請 人 韓法政
上列
聲請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主張意旨
略以:聲請人收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交付之跟蹤騷擾書面告誡書,
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
依序就書面告誡
聲明異議與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
院 114 年度簡抗統字第 2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其抗告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各審
法官判決不同、解釋不同,且已耗時數個月時間,請求憲法
法庭裁判聲請人之跟蹤騷擾告誡書是否可以撤回等語。核其
聲請意旨,本件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
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