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6 號
聲 請 人 蔡志強
上列
聲請人因延長羈押抗告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
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書狀明確表明其係就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
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的『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並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
,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僅得依法定要
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尚不
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之憲法審查程序,是其聲請
於法不
合,其情形亦無從補正。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