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57,20260729,0000422434.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5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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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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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5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7 號 聲 請 人 黃莓翠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112 年度上聲 議字第 591 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刑法第 310 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訴 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 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而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業分別於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6 日及 113 年 4 月 25 日完成送 達,聲請人於 115 年 6 月 19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 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