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59,20260724,0000422248.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59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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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59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9 號 聲 請 人 林天成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騎乘機車行經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紅燈左轉, 遭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闖紅燈、不遵行之方向行駛為由 分別裁罰,聲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經法院駁 回後,提起上訴,亦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交上字第 89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 一事不二罰原則,逕認一個紅燈左轉行為同時分別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3 條 第 1 項規定,所為之認定已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該規定所謂「闖紅 燈」,其文義應係指闖越,從路口紅綠燈穿越馬路直行至 對面紅綠燈,把紅燈當綠燈直行,並未包含「紅燈左轉」 之行為。然系爭規定逕以交通部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交路字第 1095008804 號函(下稱系爭函)所檢送之 同年 6 月 30 日召開研商「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會議 紀錄」(下稱系爭會議紀錄)所為結論,將「紅燈左轉」 視為「闖紅燈」行為,已屬增加法令所無之規定,牴觸法 律保留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系爭函及系爭會議紀錄亦同有 違憲之疑義,爰併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 請人於該案所持紅燈左轉行為僅屬一行為不應二罰之主張 ,已說明依案內卷證資料所為判斷,聲請人紅燈左轉行為 要難認屬自然或法律上一行為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 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 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規定於 90 年 1 月 17 日修正理由已載明:「闖紅燈之種類繁多,危險性各不相 同。如紅燈右轉、搶先左轉、車流稀少時慢行通過」, 認紅燈左轉亦屬系爭規定闖紅燈規範態樣,聲請意旨所陳 ,僅係執其一己之見,爭執系爭規定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 授權明確性原則,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 (三)另聲請人所指系爭函、系爭會議紀錄,均非屬法院裁判性 質,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