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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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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6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6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985 號裁定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用之教師法、行政訴訟法 第 19 條、第 20 條、第 73 條、第 298 條(下合稱系爭 規定一)、第 49 條之 1、第 49 條之 3、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95 條及第 284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聲 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 自由權等權利。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 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 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所指系爭確定終 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 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云云,並未 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 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 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