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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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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6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67 號 聲 請 人 黃偉庭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 度訴字第 361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訴字 第 1218 號及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5330 號刑事判 決(依序下稱系爭判決一至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行為應用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就法條適用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等語 。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 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 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 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本庭查: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 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 三以上訴不合法,以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 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 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確 定終局判決之解釋及適用相關法律,客觀上有何誤認或忽 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