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68,20260727,0000422324.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68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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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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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68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68 號 聲 請 人 陳楨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 訴訟庭 115 年度地訴字第 6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尚得依法提起抗告,是系爭裁定非屬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