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68 號
聲 請 人 陳楨
上列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
訴訟庭 115 年度地訴字第 6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有
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尚得依法提起抗告,是系爭裁定非屬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所稱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