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69 號
聲 請 人 李威爾
上列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
所載,聲請人提出之 114 年度東丑偵字第 3054
號、114 年度緝丑字第 28773373 號及 115 年度廳書四字
第 1150002766 號案,均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所稱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