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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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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7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71 號 聲 請 人 賴忻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7 年度聲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用之刑法第 50 條 、第 51 條、第 5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規定 ,就現行司法實務定應執行刑之方式,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核屬未 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 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