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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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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76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 度上易字第 75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用 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二)憲法 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46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 ),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39 條及第 59 條等規定違反憲法實質正義要求 ,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21 號裁定不受理後,次聲明 不服並請求再次對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為審查,而迭經憲法 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聲請人持與前次聲請相同理由再行聲 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實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 ,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