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78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
聲請人為聲請
訴訟救助及選任
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法規範
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992 號
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
適用之行政訴訟法
第 19 條、第 20 條、第 73 條及第 298 條規定(下併稱
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 49 條之 3、
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第 95 條及第 284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
違憲
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
得據以對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僅
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
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其聲請
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