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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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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7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78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法規範 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992 號 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用之行政訴訟法 第 19 條、第 20 條、第 73 條及第 298 條規定(下併稱 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 49 條之 3、 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第 95 條及第 284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 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 得據以對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僅 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 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其聲請 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