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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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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85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85 號 聲 請 人 高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士小字第 1176 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 訴,因無力繳納裁判費,提出 107 至 113 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聲請訴訟救助,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4 號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以聲請人所出示具高度公信 力之政府機關所核發之文件資料,僅能證明當年度所得申報 及課稅情形,無法作為聲請人是否取得收入及有無資力之唯 一憑據,無從釋明聲請人無資力,且法院無依職權調查或定 期命補正之必要等理由,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確定,實已架 空訴訟救助制度保障經濟弱勢者之目的;系爭判決及系爭裁 定使無力繳納訴訟費用之經濟弱勢,喪失救濟機會,違反憲 法第 7 條及第 23 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 障之訴訟權、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爰就系爭判決及系爭 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 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 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 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另人民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 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 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 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 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 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 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 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聲請人曾就認聲請人應負擔賠償責任之系爭判決提起上訴,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小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下 稱第二審裁定),以聲請人未依限補正第二審裁判費為由,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依聲請人執系爭判決 所為爭議言,此部分聲請,應以第二審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 ,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就系爭裁定之認 事用法當否事項,以及與系爭判決論斷無關之事項,泛為系 爭判決及系爭裁定違憲之指摘,尚難謂對第二審裁定、系爭 判決及系爭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 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 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 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是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