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86,20260729,0000422257.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86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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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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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86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強制治療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86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強制治療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 度聲保字第 604 號准予強制治療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 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237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 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 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強制治療與有期徒刑具有同等之人身 自由剝奪強度,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之「評估、鑑定」程序,受處分人自應受相應之正當程序保 障,其鑑定人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4 項規定到庭 說明並接受詰問,方符直接審理主義、言詞審理主義之要求 ,並保障受處分人對鑑定人之詰問權。聲請人之辯護人於審 理程序中,已具體指摘相關實體及程序瑕疵,然原審及系爭 確定終局裁定均未實質審查,逕以書面鑑定報告作為裁定強 制治療之依據,不僅違反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更使聲請人 喪失對鑑定人行使詰問權之機會,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 障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憲法法庭應廢棄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為 法之審理程序。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 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 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 ,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 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及對系爭確定終 局裁定認事用法當否之見解,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及系爭 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 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 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 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