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92 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陳一銘 律師
曾紀雅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所屬之保險業務員簽訂「業務代表
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
定前開合約書屬於勞動契約,聲請人未辦理申報提繳勞工退
休金,而裁處聲請人罰鍰,聲請人不服,
迭經行政爭訟程序
,分遭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144 號、第 104 號
、第 183 號、第 110 號、第 78 號、第 5 號及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高上字第 56 號、第 61
號等判決(下併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然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未依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所曉
諭之指標,判斷
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
是否屬於勞動契約,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內容認系爭
合約書屬於勞動契約,錯誤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
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第 22 條保障之營業自
由與契約自由權。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開主張,說
明依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之意旨,保險公司與保險業
務員間所訂契約屬性,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綜合評
價,不應僅以該解釋所
例示之指標為
判準,並輔以案內卷證
資料,整體合併觀察認定系爭合約書
乃具從屬性之勞動契約
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
猶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
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