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92,20260731,0000422507.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92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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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92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92 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陳一銘 律師 曾紀雅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所屬之保險業務員簽訂「業務代表 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 定前開合約書屬於勞動契約,聲請人未辦理申報提繳勞工退 休金,而裁處聲請人罰鍰,聲請人不服,經行政爭訟程序 ,分遭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144 號、第 104 號 、第 183 號、第 110 號、第 78 號、第 5 號及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高上字第 56 號、第 61 號等判決(下併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然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未依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所曉之指標,判斷 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 是否屬於勞動契約,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內容認系爭 合約書屬於勞動契約,錯誤用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 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第 22 條保障之營業自 由與契約自由權。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開主張,說 明依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之意旨,保險公司與保險業 務員間所訂契約屬性,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綜合評 價,不應僅以該解釋所例示之指標為判準,並輔以案內卷證 資料,整體合併觀察認定系爭合約書具從屬性之勞動契約 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 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