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297,20260805,0000422747.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9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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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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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29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 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97 號 聲 請 人 高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士小字第 1176 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同院 115 年度小 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損害賠償金額 之認定及過失責任比例之劃分,未盡調查證據之職責,其審 理程序、判決理由之形成及所用之法律見解,違反民事訴 訟法第 222 條、第 277 條、第 286 條之論理、經驗、證 據法則、損害賠償法理、過失相抵原則、事實認定錯誤及未 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5 條保 障人民財產權、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 8 條正當法 律程序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諸多原則之意旨,致聲請人財 產遭受不當剝奪;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訴訟費用,由 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然對於因原審法官故意作出枉法裁判, 致衍生額外之訴訟費用,應由枉法判決之法官,比照過失責 任原則負擔,爰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 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 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 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 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 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 ;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 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 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 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 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依 限補正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確定。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就法院關於認 事用法當否之事項,泛為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違憲之指摘 ,尚難謂對於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 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 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 是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