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97 號
聲 請 人 高美玉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士小字第
1176 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同院 115 年度小
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損害賠償金額
之認定及過失責任比例之劃分,未盡調查證據之職責,其審
理程序、判決理由之形成及所
適用之
法律見解,違反民事訴
訟法第 222 條、第 277 條、第 286 條之論理、經驗、
證
據法則、損害賠償法理、過失相抵原則、事實認定錯誤及未
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5 條保
障人民財產權、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 8 條正當法
律程序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諸多原則之意旨,致聲請人財
產遭受不當剝奪;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
訴訟費用,由
敗訴之
當事人負擔,然對於因原審法官故意作出枉法裁判,
致衍生額外之訴訟費用,應由枉法判決之法官,
比照過失責
任原則負擔,爰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
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
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
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
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
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
;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
判決之理由
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
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
違憲之理由,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
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依
限補正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
確定。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就法院關於認
事用法當否之事項,泛為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違憲之指摘
,尚
難謂對於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
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
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
是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