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9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98 號 聲 請 人 郭佩琪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02 號刑事判決論處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5323 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認 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末經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36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為由駁回確定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 :第二審判決未記載聲請人如何利用職務上機會竊取 2 臺 平板電腦之犯罪事實,依法顯不足為用刑法第 134 條規 定加重其刑之依據,亦有證據上理由不備及認定事實不依證 據等違背法令之情,惟系爭判決就上開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 之情事竟予以忽視,率謂「僅屬犯罪事實記載詳簡不同,或 略未論敘之枝節事項,均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並駁回聲請人 之上訴,是系爭判決所持見解顯有違誤,並違反憲法第 7 條規定,嚴重侵害人民之平等權,爰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 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 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 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 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訴 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 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 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 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僅憑己見,就法院關於認事用 法當否之事項予以爭議,即逕謂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 7 條 規定,尚難認對於系爭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 、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 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