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98 號
聲 請 人 郭佩琪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02 號刑事判決論處罪刑,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5323 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認
上訴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末經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36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
式為由駁回確定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
略以
:第二審判決未記載聲請人如何利用職務上機會竊取 2 臺
平板電腦之犯罪事實,依法顯不足為
適用刑法第 134 條規
定加重其刑之依據,亦有證據上理由不備及認定事實不依證
據等違背法令之情,惟系爭判決就上開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
之情事竟予以忽視,率謂「僅屬犯罪事實記載詳簡不同,或
略未論敘之枝節事項,均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並駁回聲請人
之上訴,是系爭判決所持見解
顯有違誤,並違反憲法第 7
條規定,嚴重侵害人民之平等權,爰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
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
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
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
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
乃訴
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
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
核
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
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僅憑己見,就法院關於認事用
法當否之事項予以爭議,即逕謂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 7 條
規定,尚難認對於系爭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
、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
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