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300,20260805,0000422750.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0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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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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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0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00 號 聲 請 人 藍秀琪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下稱該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 105 年度重上更(三 )字第 3 號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論處罪刑,經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37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確定。聲請人嗣就原確定判決向花蓮高 分院聲請再審,經該院以 114 年度聲再字第 12 號刑事裁 定(下稱系爭再審裁定)認其聲請部分為不合法,部分為無 理由而予以駁回,末經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5 號刑 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駁回確 定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新事實、新證據」之解釋與用,未區分「證據本身 」與「證據組合所發現之新事實」,其所持見解過度限縮 再審程序開啟之要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3 項 規定之文義及修正意旨;且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忽略「法規 之正確適用本身就是事實認定之前提」此一基本法理,其 所持見解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意旨;又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以「形式上非屬新證據」為由,拒絕進行任何 調查,形同以裁定前之形式審查取代裁定後之實質調查, 完全架空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之 3 規定之規範功能。 (二)綜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 規定保障之訴訟權,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憲法第 80 條所定法官依法審判原則, 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三、本件聲請書「陸、聲請事項」項下雖載明請求宣告系爭確定 終局裁定及原確定判決均違憲,惟核其整體聲請意旨,應係 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合先敘明。 四、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 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 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 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 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訴 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 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 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 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五、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下述之主要理由,認聲請人之 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一)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裁定附表編號 2、10 之資料部分, 業經花蓮高分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認不 符合再審之要件而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再執該等 資料,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二)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裁定附表所載其餘資料,或非關於認 定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或與原確定判決所載之該案件之 都市計畫變更案事實認定並無直接關連,或係聲請人自行 製作之個人意見,核係就原確定判決取捨、判斷之卷內證 據為相異評價,而對於認定事實再為爭辯。至聲請人所提 系爭再審裁定附表編號 26 至 29 之證人陳述,經原確定 判決審理時提示辯論,其中編號 27、29 之證人部分陳述 ,經原確定判決理由中取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 則該等證人之其餘陳述,以及其餘編號之證人陳述,顯係 原確定判決取捨後認不相容而有意排除之事證,縱未說明 理由,仍不能認係未判斷之資料而符合新規性要件。聲請 人所謂應予調查之上開證據,既非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 第 1 項第 6 款所稱之新證據或新事實,自與同法第 429 條之 3 第 1 項所規定法院應調查之證據有別,原審未予 調查,難謂違法。 六、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僅憑其主觀意見,就關於法院 解釋適用法律當否之事項,予以爭執,即逕謂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 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 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