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07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
聲請人因教師法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再字第 489 號裁
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
適用之教師法、行政訴訟
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02 條、第 176 條、第 298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 49 條之 1、第 73 條、第
98 條之 3、第 104 條、第 278 條、第 283 條、民事訴訟
法第 78 條及第 95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牴觸
權力分立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
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
、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
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
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所指系爭確定終
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
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云云,並未
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屬未表明聲
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
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