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308,20260810,0000422805.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08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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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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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08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08 號 聲 請 人 黃浩良 洪翠鄉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 109 年度醫再字第 2 號、第 3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南高分院 114 年度醫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 經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 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聲請人認其於再審 書狀中已表明再審理由,僅係未附具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規定命其補正,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不顧司法院釋字第 482 號解釋揭示之闡明義務 ,逕依民訴法第 447 條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違反憲法第 16 條、第 23 條及第 80 條,爰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以一己之見解,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82 號解釋,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 局裁定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的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 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 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