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08 號
聲 請 人 黃浩良
洪翠鄉
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 109 年度醫再字第 2
號、第 3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南高分院 114
年度醫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
經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
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聲請人認其於再審
書狀中已表明再審理由,僅係未附具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規定命其補正,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不顧司法院釋字第 482 號解釋揭示之闡明義務
,逕依民訴法第 447 條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違反憲法第 16 條、第 23 條及第 80 條,爰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
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以一己之見解,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82 號解釋,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
局裁定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的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
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
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