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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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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3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42 號裁定,聲請停止憲法訴訟法 。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20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42 號裁定,聲請停止 憲法訴訟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42 號裁定 所不當準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相關規定,牴觸憲 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 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為 解決憲訴法牴觸憲法之問題,爰基於憲法等規定,獨立聲請 停止憲訴法等語。 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 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 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 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 ,分別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憲 訴法第 1 條定有明文,而上列案件屬人民得為聲請者, 同法第 3 章第 3 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 審查」及第 8 章「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三、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 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 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分別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與第 84 條第 1 項所明 定。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 四、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與前揭憲訴法關於屬人民得為聲請之 案件類型要件規定,均有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