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326,20260812,0000423259.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26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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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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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26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26 號 聲 請 人 周志昱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關於聲請人所涉犯之加重詐欺等罪,最 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2488 號(下稱系爭判決一)、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更一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二)將聲請人合法行使訴訟防禦權以爭執主觀犯意 之行為,評價為「矯飾其詞、犯後態度不佳」,進而剝奪聲 請人之法定減刑利益,對聲請人施加重刑,構成違憲之懲罰 及不當連結,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並因而 導致聲請人之假釋遭撤銷,亦顯然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 則。又刑事訴訟法搜索及扣押專章(下稱系爭規定)對於「 智慧型手機數位還原及雲端空間搜索」未設明文規範,牴觸 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第 22 條資訊隱私權及法官保 留原則。爰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 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 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 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 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 第 7 款亦有明文。再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 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 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 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金訴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處罪刑後, 提起上訴,並陳明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對 於犯罪事實、論罪及沒收等部分均不上訴,經系爭判決 二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 7 月, 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 (二)承上(一)所述,可知,系爭規定並非系爭判決一及二據 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是聲請人尚不得執系爭判決一及二 ,以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又其餘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僅係就系爭判決二量刑當否之 事項,持其主觀意見泛為爭議,並謂系爭判決一及二違憲 ,尚難謂對於系爭判決一及二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 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 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 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 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