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328,20260813,0000423226.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28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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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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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28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28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994 號裁 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用之教師法、 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49 條之 1、第 49 條 之 3、第 73 條、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第 298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95 條、第 284 條等規 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 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 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 產權等權利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 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 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 ,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 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 ,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 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 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 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 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