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340,20260820,0000423579.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4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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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4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40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認最高 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051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 局裁定)、教師法、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73 條、第 298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 49 條之 1、 第 49 條之 3、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民事 訴訟法第 78 條、第 95 條及第 284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 爭規定二),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 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 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 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及系爭規定二聲請部分,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其所陳 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無涉,此 部分之聲請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 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