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45 號
聲 請 人 潘謙錦
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一)聲請人因其出養之子遭員警執法過當致成傷,而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39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聲
請人敗訴之判決。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僅制式僵化
列舉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將生活緊密連結、互相照顧依賴
之人摒除在外,逕認聲請人非屬系爭規定一之請求主體,
此裁判見解已牴觸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
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家庭權、人格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該規定
請求權
主體僅限於
法律上特定親屬身分關係之特定親屬,未包含
實質照顧、長期共同生活關係之人,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平
等原則。又與本件有重要關聯之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關於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間之
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部分,並未區分身分法
益或財產法益,致個案適用上有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之情
形,爰併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
請人於該案所持上開主張,已說明聲請人與其出養之子間
不具身分法益,不得依系爭規定一請求損害賠償,且其出
養之子因有毆打、攻擊醫院護理師、保全,並破壞保護室
等行為,始遭員警依法約束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
猶
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
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
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
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指系爭規定一違反
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云云,核係徒執其個人主觀見解,對
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
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