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346,20260817,0000423674.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46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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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46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勞保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46 號 聲 請 人 張可敏 滕永萱 滕永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勞保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均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遺屬,向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請領被保險人老年給付,經該局認不符勞工保險條例請 領要件而核定不予給付後,經行政爭訟程序,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遭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599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 定終局判決)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疏未考量社會保險「遺屬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公法財 產價值,以及被保險人年資長達 31 年個人自身貢獻之年 金期待權,逕認定老年給付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 非屬遺屬所得繼承之財產標的,且實質限縮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 766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保護射程,俱侵 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4 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以「有無 轉換雇主」為分類標準,對於曾轉換雇主之勞工附加「退 職時須年滿 50 歲」之嚴苛門檻,構成對轉職勞工之恣意 歧視,且將長達數十年基於個人自身貢獻所累積之「給付 期待權」全盤剝奪,已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侵 害人民受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 及財產權。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 請人於該案所持上開主張,已自系爭規定、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相關規定之規範目的,說明聲 請人之主張不足採信之理由,亦就系爭解釋何以與本案情 形有別,為必要之說明。本件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 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 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指系爭規定違反比 例原則,並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云云,核係徒執其個人主 觀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指摘 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